1、组织实施自有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提供基本文化服务,开展普及性免费文化艺术培训、公益性展览展示及时政法制科普教育;
2、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3、组织、辅导和研究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4、受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委托,辅导、培训县(区)文化馆(站)文化工作人员及文化协管员、艺术活动业余骨干;
5、开展民间、民俗文化研究及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6、组织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培训文化志愿者;
7、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执行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