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具体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民间文学中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
     (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关于“建立国家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建立市级名录,为国家级和省级名录提供充分的后备资源;
     (三)加强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惠州市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展示惠州大地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和国际社会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第六条  我市辖区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可向所在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九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5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申报片和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我市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维系惠州文化传承性的重要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我市各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十一条  建立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的具体工作,并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县(区)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并承担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选拔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则上每2年批准公布1次。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应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应认真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申报主体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