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特制定文物、文物档案查阅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文物或资料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文物及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并规定归还的期限。

三、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查阅时要做到轻拿轻放、保证文物及档案在流动过程中的安全。

 

违反以上规定并造成文物、档案损失者,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