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龙门县文化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效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的重要作用,更好 地为广大文艺爱好者提供优质的学习交流平台、场地设备。为进一步加强龙门县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和入馆活动团队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免费开放时间: 上午9:00—17:30

二、馆内各厅室使用原则:

    馆内各厅室在保证室内重大活动、馆内重点活动优先使用的基础上,按照先申请先安排、团队活动与公益辅导、培训、讲座等活动同步进行的原则调配使用。

三、申请入馆活动团队应具备以下几点条件:

(一)本县合法公民与具有法人(民办非法人)资格的团体均可提出申请。

(二)以组织名义申请的,须有明确的团队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具有管理好该团的能力,并承诺对团队成员的所有行为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自愿签订入馆活动承诺书并按申请时间在馆内进行活动。

(四)申请入馆活动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请入馆活动人员均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馆内相关管理规定。

四、申请入馆活动流程:

     入馆活动的市民、团队向龙门县文化馆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有: 1、申请函(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填写《龙门县化馆活动场地预约使用申请表》和《龙门县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使用承诺书》(两表可在本文末端页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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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所有材料需纸质版提交至龙门县文化馆行政办公室。文化馆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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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入馆活动。

五、入馆活动人员须知:

(一)入馆活动人员凭活动证进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须由监 护人陪同,孕妇须由家人陪同。

(二)入馆活动人员应当爱护馆内公共设施设备,不随意移动设施设备,严禁违规使用器材,如造成馆内 设施设备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三)入馆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追逐推搡、不与他人发生冲突、举止文明、衣冠整洁,在馆内进行活动时应当注意安全,并留意各处安全标志。

(四)入馆活动人员禁止在各厅室吃东西,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严禁携带宠物。

(五)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管制械具及其他危险品入馆。 

(六)严禁在馆内从事推销各类商品、散发广告等与活动无关的事务。

(七)入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使用器材、进行舞蹈等肢体运动培训辅导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量力而行,出现问题后果自负。文化馆仅负责提供场地,不对入馆活动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负责。

(八)严禁在电梯内、上下楼梯道等地方进行打闹、推搡、起哄、突然停留、大声喧哗等恶意扰乱秩序的行为,以免发生意外。严禁在走廊栏杆和楼梯扶手上坐立、打滑,在馆内进行一切危险举动。

(九)遇有重大活动或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时,须服从我馆统一安排。不得阻挠妨碍我馆进行正常活动。

(十)入馆活动人员应当服从我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安排,依次按顺序进出,对于无理拒绝工作人员安排的,我馆有权责令其立即离馆。

(十一)若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因文化馆原因导致的入馆活动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文化馆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入馆活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馆内工作人员管理。

(十三)活动结束后应当妥善处理场内环境,将场地还原至使用前状态,并与馆内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十四)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由个人承担,文化馆不予负责。

六、场地使用范畴:

(一)各类排练厅、培训室、舞蹈室仅用于器乐、声乐、舞蹈、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美术等艺术教 学排练,不做其他用途。活动人员应当按照特定用途进行使用,严禁在馆内进行非法串联、秘密集会、传销 等一切违规违法犯罪活动。

(二)展厅专供公众参观美术、书法、摄影等方面的公益性展览及群众性的艺术作品展览,不另作其他用途。

七、联系方式

地点: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龙门县文化馆。 电话:0752-7783753